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年度工作总结精彩4、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检、访视、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做到每次普查率达100%。5、做好本组流动人口的计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年度工作总结精彩8篇,供大家参考。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年度工作总结精彩篇1
4、组织本组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孕检、访视、生殖健康查体和节育措施落实,做到每次普查率达100%。
5、做好本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村办理好外出流动人口有关手续。
6、及时、准确、按月向村报告出生、死亡、结婚、流动人口和育龄妇女落实节育、补救措施情况,并如实填好各项工作记录。
7、积极开展优质服务,帮助育龄群众勤劳致富。
第三章 育龄夫妇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育龄夫妇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镇、村举办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培训教育。
2、有权依据《条例》和本章程规定申请生育,并接受管理与服务。
3、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违反政策、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工作人员,有权向各级主管部门举报;对不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和事有权提出批评并向上级检举。
4、对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违反计划生育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有权对全村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
6、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和奖励。
第八条 育龄夫妇应履行下列义务
l、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学习优生优育和避孕节育知识,接受生殖保健教育。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要求生育的夫妇,应办理《生育服务证》,做到持证怀孕、生育。
3、提倡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4、新婚育龄夫妇(领结婚证日期)应在一个月内向村委会报告新婚,怀孕两个月内报怀孕,并到镇计划生育服务站接受优生检查,怀孕3-6个月到镇计生办领取准生证明,生育后一周内报告出生情况。未经计生部门许可,不得私自终止妊娠。
5、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应按规定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每季到镇、村规定的地点接受生殖健康检查,计划外怀孕应自觉终止妊娠。
6、自愿推迟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应在镇服务站工作人员指导下,落实好避孕节育措施。
7、外出到本镇以外30天以上的育龄妇女应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如实向所在组组长和村计生专干提供外出地点及从事何种行业等情况,同时到镇计生服务站进行孕情检查并与镇计生办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人员要接受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并按规定时间回寄流入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孕检证明。
8.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携带户口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服务。
9.离婚、丧偶的育龄妇女应自觉按照镇、村规定参加健康查体。
第四章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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