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目录证据目录证据一、原、被告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一组证明目的:1、原、被告于2001年4月3日在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证据目录5篇,供大家参考。
证据目录篇1
证 据 目 录
证据
一、原、被告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一组
证明目的:
1、原、被告于2001年4月3日在亳州市谯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在结婚登记时使用的名字为'郑孝峰“的事实。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收养一子李俊喆(2013年12月8日出生)的事实。
证据
二、2007年4月28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对方一审提供)
证明目的:被告郑效锋于2007年4月28日,以划拨方式取得薛阁站前社区刘瓦村住宅土地面积357平方米,土地使用证号为:亳国用(2007)字第01318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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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0年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目的:被告郑效锋在薛阁站前社区刘瓦村建设住房一处,建设面积249.18平方米。并于2010年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地杈证号:201005676号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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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亳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对方一审提供)
证明目的:
1、该组证据进一步证明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郑效锋'个人“所有;
2、被告于2007年8月6日,取得编号为亳清补200701483, 薛阁站前社区刘瓦村建设住房,建设规模为249.12平方米(《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记载该房屋的实际建设规模490.86平方米);
3、进而证明该房屋的原始建设面积、扩建部分均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4、《亳州市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页面记载:'此复印件出自于201005676电子档案,共计14页。“进一步证明原告提交房产证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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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992年4月23日土地登记呈批表复印件一组5页 证明目的:
1、该组证据进一步证明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郑效锋'个人“所有;
2、郑效峰1992年在薛阁站前社区刘瓦村取得集体分配土地一处, 用地面积:312.4平方米,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为103.9平方米(《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记载该房屋的实际建设规模304.01平方米)。
3、郑效峰在该集体分配土地上建有房屋84.1平方米的事实。
4、原、被告郑效锋(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该土地上扩建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证据
六、《裁定复议申请书》和《调取郑效峰2010年的汇款流水申请书》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失信人员名单影印件一份、亳谯薛字第01104号结婚证一份。
证明目的:
1、上述两申请书充分证明此郑效峰就是彼郑效锋;
2、结婚登记时,被告曾使用的名字'郑孝峰“,第一代身份证编号:***,与本案的'郑效锋“第二代身份证号码:***613系同一人。
3、《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布失信人员名单》编号31号'郑效峰“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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